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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8-04-17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

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告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2018年1月1日后,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其主体资格仍然有效,为避免影响正常业务办理,需尽快办理执照的更换。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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