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02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

保护区内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8〕371号

 

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近来,广州和深圳多次发生施工作业活动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影响地铁运营安全的事故,特别是去年12月6日,深圳发生施工桩头击穿深圳地铁11号线盾构隧道的安全事故,造成列车严重受损,行车被迫中断。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内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执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0令)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在保护区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采取有重点、有针对性的质量安全监管措施,确保保护区内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到位。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重点加强对保护区内在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施工单位落实相应安全保护方案和监理单位执行专项监理细则的情况,发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要责令各方主体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切实落实工程建设各方安全主体责任,完善施工安全管控措施

  建设各方主体要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严格规范承发包行为,禁止参与违法建设活动。并着重做好以下施工安全管控措施,减少对轨道交通设施的影响,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安全。

  (一)建设单位必须查询和收集保护区内地下管线、设施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保护区内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和地下管线的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签定保护协议。

  (二)施工单位应制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并书面征得交通轨道运营单位同意。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产生较大影响的施工作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安全保护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和第三方监测,并做好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三)监理单位必须检查地下管线、设施资料和专项保护方案,编制有质量安全预控措施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专项监理细则,在施工过程中开展重点检查及旁站式监理,做好监理记录。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向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三、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和巡查,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公开保护区位置信息,完善保护区标识标记;二是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的宣传,在轨道交通沿线的小区、工地、办公场所等区域,广泛宣传轨道交通安全的极端重要性以及在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施工作业的严重危害性;三是健全保护区的巡查机制,充实人员力量,加大巡查频率,强化日常巡查。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合作,联合执法,积极开展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相关部门在保护区巡查中发现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者运营安全的施工作业案件应及时依法严厉查处,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7日

 

版权所有: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    会备案号:粤ICP备17097724号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1301单元    邮编:51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