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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09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结建式人防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9〕1255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要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做好打赢高技术战争准备的重要措施,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对巩固国防、节省土地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有着重大意义。作为人防防护体系重要载体的结建式人防工程,其质量关乎生命。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是确保结建式人防工程抗武器杀伤破坏和承受武器破坏效应能力、抗预定武器破坏功能的结构强度和性能可靠的必要措施、刚性约束,是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提高城市总体防护抗毁能力的重要环节。各地要从国家发展和安全高度深刻认识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居安思危,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国防意识、责任意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构建现代人民防空体系,构筑好人民防空的“地下长城”,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准确把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防主管部门相关职责调整内容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和相关文件规定,原省人防办负责的结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认定和监理资质认定工作划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履行省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职责,负责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等单位资质标准的执行,对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进行引导与监督、检查。各地要认真研究、准确把握、科学区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防主管部门相关职责,理顺工作关系,理顺政策规定,依照职责分工落实好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三、切实履行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属地管理职责

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结建式人防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结建式人防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或者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结建式人防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等。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建规范〔2019〕3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82号)有关规定,将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纳入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限时联合验收,协调、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结建式人防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补救、防护设备检测和防化产品验收、平战功能转换措施落实和有关统计等工作。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职责时,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把问题作为研究制定政策的起点,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解决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上;遇到的重大问题、形成的经验做法等,及时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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