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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

(经2001年7月18日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经2007年3月20日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

经2011年6 月9日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

经2015年9月9日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

经2016年7月18日第四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修订;

经2017年6月20日第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五次修订;

经2019年9月9日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第六次修订;

经2021年7月28日第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七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简称“广东监理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英文名称缩写为“GPAE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及相关服务业务的个人、单位及其团体组织,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协助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监理及相关服务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监理及相关服务的素质和管理水平;沟通信息、反映情况,热情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设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方针、政策;组织研究建设监理的理论、方针、政策;协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建设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有关法规、制度、准则等,宣传建设监理工作。

(二)承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关于建设监理及相关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三)针对监理行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定期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监理行业的动态信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提高会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活动。组织编辑《广东建设监理》刊物,编写、制作、发放相关书刊、音像资料;组织研究、开发、推广相关应用软件;组织举办相应培训班、研讨班和经验交流活动;建立专业网站,发布市场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交流平台,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咨询、信息服务。

(五)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开展我省监理会员内诚信评选活动。

(六)引导会员开拓国内外监理业务。

(七)加强同省外、国外同类行业协会和企业的联系与沟通,开展与省外、国外同行业交流、合作、培训和学术研究等活动。

(八)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加强个人诚信管理,维护会员和市场公平竞争。

(九)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本章程所指的会员是指经协会批准接纳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凡承认本章程,依法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与活动的专业人员、单位及其团体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守职业道德,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登陆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管理信息系统;

(二)在线填写《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入会申请表》及上传有关材料;

(三)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通过系统流程决定新会员入会;

    (四)成为会员后在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电子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出版发行的刊物和资料,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和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遵守行业公约;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协调和自律管理,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按要求向本会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为本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在本会网站公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名单: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损害行业利益和声誉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六)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会长办公会;

(五)监事会;

(六)秘书处。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会员代表推举产生办法和人数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制定、修改本会的会费标准;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和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或除名;

(五)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六)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或除名;

(四)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六)根据会长提议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议,会长审核,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应对其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组成。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的职权是: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研究、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三)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实施;

(四)提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审定本会秘书处的重大事项;

(五)由会长提出秘书长候选人,提交常务理事会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聘任;或由会长提出解聘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四名,监事长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会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在同一企业中产生。需要时可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和顾问若干名,由会长办公会推荐,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聘任。

第四十二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由会长提出秘书长候选人,提交常务理事会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聘任;或由会长提出解聘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六)处理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宜;

第四十六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采用聘任制,聘期与本会负责人的任期相同,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提议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本会会长审核;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秘书处岗位职责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组织秘书处会议讨论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秘书处工作,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第四十七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根据情况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内部可设置相应办事部门,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内部管理制度,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一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单位8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单位5000元/年;

(三)普通单位会员3000元/年;

(四)个人会员300元/年;根据本会每年运营实际情况,个人会员所属单位为本会单位会员的,其个人会费可适当减免,具体以本会实际发布的文件通知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秘书处参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参考标准》,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境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六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十四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六十六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21年7月28日第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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