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11-28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全国
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
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
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函
粤建法函〔2017〕32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函》(建法函〔2017〕2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函》(建法函〔2017〕258号).doc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7日
(联系人:贾领辉,联系电话:020-83133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