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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0年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14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

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2020年版)政策解读

 

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0年版)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15年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2016年版)有什么联系?

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0年版)是《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15年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2016年版)的修订版本,自《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0年版)颁布实施之日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15年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2016年版)同时废止。

问:修订《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0年版)的目的是什么?

答: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依法治国、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机构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响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的工作要求,对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新规定全面更新、修订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确保建设行政执法与政策、法律相一致;二是,扫除《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15年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2016年版)执法障碍,确保我省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与现行法律、法规相适应,消除部分术语理解歧义、部分违法情节和后果划分不具体等执法障碍,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行使。

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修改了哪些内容?

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涉及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55部,共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格566个,内容包含招标投标、建筑节能与建筑设计、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造价、散装水泥与墙体材料、行政许可、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其他等十一个章节。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确保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合法性,新增、补充了消防、人防、大气防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安全等领域法律依据文件18部,删除失效法律依据文件3部,并更新法律、法规及规章26部;二是强化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政策性,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坚决纠正‘一刀切’式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等要求,适当调低“从轻”违法情节行政处罚幅度上限或起罚金额,对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高“从重”违法情节的责令停业整顿和资质、资格类行政处罚幅度;三是增强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可操作性,细化了65个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和后果划分。四是提高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范性,统一了不同位阶处罚依据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0年版)修改了哪些内容?

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0年版)体例共列14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法主体定义,进一步明确执法范围;二是强化行政处罚衔接机制,明确行政处罚在不同层级执法部门间分别实施的工作机制;三是明确部分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参照《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明确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四是消除执法歧义,明确“违法次数”以执法机关认定次数进行计算;五是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增加法制审核人员资格规定。

问: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如何执行?

答: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0年版)第八条规定,该类行政处罚参照《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执行。一是责令停业整顿: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的,对其实施责令停业整顿处罚时,应当在折抵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后,确定停业整顿的履行期限;停业整顿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承接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资质类别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对于设计、监理综合类资质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承接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工程类别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二是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范围是企业承接发生违法行为的工程项目时所用资质类别。三是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处罚的范围是相应执业资格注册的全部专业。

问:修订后的“违法行为次数”如何定义?

答: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0年版)第九条规定,违法行为次数是指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认定后,在一定时期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再次被执法机构认定的次数。

问: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以及“危害后果”分别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违法情节和后果”不同档次的,适用哪一档次“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如“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基准表中,对于违法行为既有“2年内2次同类违法”的违法情节,又有“造成了3人以下死亡”的危害后果,应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60.1“违法情节和后果”中“2年内2次同类违法”对应的“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还是适用“造成了3人以下死亡”对应的“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答: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0年版)第四条、第十条规定,“违法情节和后果”和“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档次的确定应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的原则,当出现“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分别符合裁量基准表格中两个不同的“违法情节和后果”档次时,应以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是否都受到了过罚相当的处罚为原则,确定最终的“违法情节和后果”和“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档次。如示例中因“造成了3人以下死亡”危害后果对应的“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较“2年内2次同类违法”违法情形对应的“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重,按“2年内2次同类违法”确定违法行为的“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将导致“造成了3人以下死亡”的过错得不到相应的处罚,故应以“造成了3人以下死亡”确定违法行为的“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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